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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震鉴定与加固

抗震鉴定与加固
现在楼房加固改造工程有下列情形的,就应进行抗震鉴定: 
没有经抗震设防或者抗震加固的;
没有经正式设计进行改建、大规模装修、安装大型设备的;
在运用当中经过破坏性地震、洪水、风暴等自然灾害,承重结构呈现局部倒塌、裂缝或抗震能力严重受损的;
设防烈度提升两度以上(含两度)地区的重要工程;
有严重次生灾害的工程和生命线工程。
抗震鉴定运用的设防烈度要按照国家或行业的标准规范及有关规定执行。
抗震鉴定工作要由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或工程咨询单位担任。
经鉴定应加固的现有建设工程,要按照加固技术规程进行加固。
抗震加固应与城市改造规划、单位及个人的房屋修理、大修规划及企业的技术改造相组合。
抗震加固要呈现出重点,保证有关国计民生的重要工程和生命线工程的抗震能力。
抗震加固一定严格按照鉴定、加固设计、审查和加固施工及竣工验收的程序进行楼房加固改造。
对应当加固的房屋、工程设施和设备都由产权所有者负责进行抗震加固,提出加固计划,并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计划期限内完工。

冀公网安备 13092702000211号